
企业合伙人与合伙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合伙人与合伙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合伙人与合伙协议书1甲方:上海________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上海________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________建筑”)现全体股东拟吸纳乙方作为________建筑的合伙人事宜,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甲声明和保证
甲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人民币,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
甲方保证乙方已具备甲方“乙方”准入条件,一旦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事宜,使得本协议能够有效履行。
第二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具有中国国籍,且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旦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在甲方从事全职工作,必要时与甲方建立全职的劳动关系,并承诺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违反声明与保证的赔偿
甲、乙方如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将赔偿其他方损失。
第二章分红
第四条分红数额
甲方股东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年度可分配利润中提取___%作为现金奖励。即奖励基金计提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乙方以其年度个人产值为依据参与分红,其分红数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兑现安排
乙方所获当年分红须分别以60%、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
第三章特殊福利
第六条福利项目及金额
除法定节假日外,乙方该经营年度享有7天时间可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假、旅游、培训等活动。
活动相关费用由公司列支,人均福利开支上限为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权利保留
休假及进修活动的时间、次数及具体安排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确定。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及业务需要等因素,导致乙方该经营年度实际享受福利时间及福利开支数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可累计至下一经营年度进行兑现;实际福利开支与规定上限的差额部分禁止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乙方将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甲方的分红权;在了解公司年度分红的总量情况后,获得相应的年度分红;
(二)定期参与甲方组织的带薪休假、考察性旅游及进修培训等活动;
(三)受公司股东会或经营班子委托,担任公司中层或以上管理职务,参与公司管理;
(四)在开展业务或其他需要场合,显示其“合伙人”身份(包括名片、个人简历等);在公司宣传资料如网站上等公布。
第九条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转让,只在以下所有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自签订本起,乙方在甲方从事专职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且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直接或间接或变相损害或可能;失甲方利益的活动。
如果乙方违反前款约定,则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相关权利将不予生效。
第十条相关变动及调整
(一)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可继续享有其合伙人范围内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
1、乙方因职位变动到股东单位任职而退出;
2、乙方因退休而离职;
3、经全体股东认定,乙方由于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造成暂时离职;
4、经全体股东认定,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二)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暂停发放:
1、乙方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2、乙方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暂时离职;
4、乙方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5、激励对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三)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股东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保密
本协议各方有义务保守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协议其他方以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且不得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生效和其他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于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____________号B区室。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企业合伙人与合伙协议书2甲方: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_
2、住所: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元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 ……此处隐藏6607个字……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文档为doc格式